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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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69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6,519元,及自民國9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9月1日起,延
滯第1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收
違約金新台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450元
,延滯第4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600元,延滯第5個月當月
計收違約金新台幣750元,延滯第6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90
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