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他調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他調字第43號
原   告 致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七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由其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明被告之所在地係在台北縣蘆洲市○○○道○○
○號7樓,惟其實際之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巷○
號2樓,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
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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