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提 債務人 周慧鈴
一、債務人黃提、周慧鈴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