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 黃寶誼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 律師被告 陳國祥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羅簡字第二三七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00萬元及其利息之不當得利,依其主張之法律關係,係以本院105年度羅簡字第23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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