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79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臺南市優質生活促進協會
法定代理人  徐麗琦
被   告 徐麗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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