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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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

原告 彭定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彥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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