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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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
原告 彭定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彥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