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15號原告 林澄 作原告與被告 謝震謝慧萍 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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