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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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偉立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回數票證壹張(票號:D優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偉立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772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回數票證1張,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偉立因犯刑法第203條後段之行使偽造往來客票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2月6日以99年度偵字第2772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0年7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回數票證
1張(票號:D優0000000000),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偵卷第4、18至19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1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