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70號
原告 王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浩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如附件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陳尹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吳佩芬
附件:
㈠原告之民事起訴狀上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何),僅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1萬元,請補正之。
㈡另民事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訴訟標的金額11萬元係如何計算得出,其請求權依據為何?請說明之並附上相關證據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