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42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邱樂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韋建華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法官林慧貞法官藍雅清法官許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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