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領子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46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迪元 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藍雅清法官林慧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鍊成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