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98號聲請人 蔡秀 上列聲請人蔡秀因與相對人 康文章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0000000)原本一件。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98號聲請人 蔡秀 上列聲請人蔡秀因與相對人 康文章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0000000)原本一件。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