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87號聲請人 許崇雄 (即 楊淑芬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許崇雄(即楊淑芬之繼承人)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許崇雄(即楊淑芬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許志偉許惠晴 之印鑑證明(與股份分配同意書之印文相符,以釋明分配協議之真意)。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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