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5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劉孟實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犯強盜等案,因有二裁判以上,依法應定其執行之刑。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裁定,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案件,應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為之,為此請能准許辦理云云。
三、查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至於受刑人則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尚不得逕自以聲請人身分向法院提出聲請,此觀上揭法文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依首揭說明,為當事人不適格,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