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三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桂玉 │彰化銀行汐止分行│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陸萬 元│PA五一五六二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