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87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澤青 訴訟代理人 許文隆 被告胡子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壹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無民事訴訟法第0386條所列之各種情形,爰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一)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20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1筆,約定借款期間為5年,利息按原告之基準放款利率加年息6.13%(當時為9.90%)計算,並採機動利率,隨原告之基準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本息自94年10月20日起至99年10月20日止分6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於每月之20日各支付乙次;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1次全部清償,並自違約之日起,其逾期償還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1件為證。嗣因被告未依約清償,經被告於98年8月31日與含原告在內之金融機構成立「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協議」,就被告對原告所負上開債務,兩造合意被告應按該協議所約定之金額及清償方式清償,如被告未依協議清償者,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債務回復依原契約約定辦理。詎被告於繳納9期後即毀諾,其後固於99年4月12日再與原告成立「個別協商」,惟自100.年5月10日起又未依協議履行,依協議約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尚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付。
(二)被告又於97年12月5日向其借款338.萬元1筆,約定借款期間為20年,利息按原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年息1.1750%(當時為3.40%)計算,並採機動利率,隨原告之定儲指數利率調整而調整,被告應自97年12月5日起至98年12月4日止按月付息,其後自98年12月5日起至113.年12月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1次全部清償,並自違約之日起,其逾期償還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1件為證。詎被告於借款後未依約支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尚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付,迭催不理等情,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如數給付。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附卷,原本發還)及電腦列印之帳單各2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所附相關資料等件影本為證,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參以被告已去向不明,期日通知書係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衡情應不可能向原告為清償等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確有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未付,依約應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33,968元(內含裁判費33,868元及公示送達之登報費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0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附表(100年度訴字第187號):│├──┬──────┬─────────────┬────────────┤│編號│請求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1│106,665元│自99年11月1日起│10.05%│自98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2│3,211,324元│自100.年2月5日│2.210%│自100.年3月6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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