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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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丞智 即 晶贊 工程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禾榮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對於本、反訴均提起上訴,故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本訴新臺幣(下同)1,009,867元、反訴754,097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12,390元,上訴費共計28,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8,88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