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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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辯護人 陳添信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7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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