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他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他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他字第60號原告 張達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霸王川菜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上開訴訟業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88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5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分別為9,360元、14,040元。又原告於第一審已繳納調解費用1,000元及裁判費用2,120元,其暫免繳之裁判費為6,240元;於第二審已繳納裁判費用4,680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9,360元。綜上,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暫免繳之裁判費共計15,600元(計算式:6,240+9,360=15,600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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