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8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己○○債務人戊○○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來發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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