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8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之被繼承人 蔡明華 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