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83號原告 李國元 被告 蔡進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7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楊儭華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