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45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邱俊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594,268元│民國95年4月10│11.99%│自民國95年5月11日起││││日至民國95年9││至民國95年9月8日,按││││月8日止││年息百分之1.199計算││││││之違約金。│││├───────┼────┼──────────┤│││民國95年9月9日│13.99%│自民國95年9月9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民國95年11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95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98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