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邱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3,2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益成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7月21日止累計89,097元正未給付,其中82,902元為本金;5,40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益成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7月21日止累計34,193元正未給付,其中31,792元為本金;2,008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5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902元

邱益成

自民國114年07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1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1792元

邱益成

自民國114年07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1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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