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 趙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1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002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003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004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005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