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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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房阿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293號、3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罪,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8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為確保本院98年12月7日、9日審理程序進行,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邱忠義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