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51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連志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二)債務人於94年08月30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1次;另定明如有1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