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債務人 陳澐樂陳宥芸陳映全 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聲請前2年間是否領有子女扶養費給付?如有,給付期間及金額各若干?並提出該名子女出具之切結書。
2.確實說明本院105年10月7日裁定附件所示第3點至第5點內容。
3.說明債務人未投保於子女名下,而另投保於職業工會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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