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鈺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39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內之主文欄「『超強威哥王』肆拾盒」之記載,應更正為「『超強威哥王』參拾捌板」、理由欄「『超強威哥王』40盒」之記載,應更正為「『超強威哥王』38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
239條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
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訴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