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1669號、93年核退毒偵字第43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212號、第44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叁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叁支、削尖吸管叁支均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淨重零點壹貳肆貳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肆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叁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淨重零點壹貳肆貳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肆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叁支、削尖吸管叁支、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曾因轉讓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89年8月1日入監服刑,而於90年5月31日執行完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4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以87年度毒聲字第121號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89年10月2日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3年5月間某日起至94年1月19日某時止,在雲林縣斗六市○○路福懋加油站廁所內,分別以針筒注射及以燈泡燒烤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因涉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於93年9月26日21時許為警緝獲,並扣得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23公克,空包裝重0.16公克)、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淨重0.1242公克,驗後淨重0.0488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第1級毒品之注射針筒3支、削尖吸管3支;嗣因涉嫌竊盜案件,於93年11月21日23時許,在雲林縣○○鄉○○路古坑衛生所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2級毒品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又於同日解送臺灣雲林看守所執行羈押時,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㈠被告於本院中之自白;㈡雲林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㈢尿液檢體姓名對照表、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查獲毒品案件採驗尿液登記簿、檢體採收紀錄表;㈣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5日調科壹字第160002441號鑑定通知書;㈤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3年11月9日(93)安鑑字第00107號鑑驗通知書;㈥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23公克,空包裝重0.16公克)、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淨重0.1242公克,驗後淨重
0.0488公克)、注射針筒3支、削尖吸管3支、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㈦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㈧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證據足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作成本判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