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063號聲請人 傅世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宗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宗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本票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提示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並具狀陳報之。
三、本票票據碼號:0000000號之到期日為未記載,惟聲請狀上則記載民國101年2月10日為到期日,應係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