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5年度偵字第2176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1754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在可預見自稱「張先生」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取財集團刻意蒐集他人存摺使用,將可能藉由蒐集之存摺,遂行其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的情況,基於幫助「張先生」及其所屬詐欺取財集團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間某日,在臺中市區某處,將其所有臺中大坑口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交與「張先生」,作為「張先生」及其所屬詐欺取財集團供被害人匯款之指定匯款帳戶。「張先生」與其所屬詐欺取財集團成員,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撥打電話與 陳綉月 ,自稱為香港百利公司經理 古光明 ,佯稱陳綉月抽中獎金現金新臺幣(下同)九十萬元,惟需先行繳納保證金六萬元及臨時性權利認證金八萬元始可領取獎金,致陳綉月陷於錯誤,誤認只要先行繳納款項即可領取獎金,而於同日下午一時二十一分,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號介壽郵局,匯款六萬三千元,至對方指定之甲○○上開郵局帳戶內;又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許,撥打電話與乙○○,佯稱乙○○抽中二獎現金九十萬元,要求乙○○先匯手續費用六萬三千元始可領取獎金等語,致乙○○陷於錯誤,誤認只要先行繳納稅款即可領取獎金,而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許,在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匯款六萬三千元,至對方指定之甲○○上開郵局帳戶內。嗣因陳綉月、乙○○均未領得獎金,始知悉受騙。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的自白。
(二)證人陳綉月、乙○○於警詢時的證詞。
(三)臺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乙○○匯款)、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陳綉月匯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儲字第Z000000000號函附之甲○○帳戶立帳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三、有關自稱「張先生」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取財集團,詐騙被害人陳綉月匯款六萬三千元,至被告甲○○上開郵局帳戶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論及,然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四、至於自稱「張先生」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取財集團,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撥打電話與陳綉月,自稱為香港百利公司經理古光明,佯稱陳綉月抽中獎金現金新臺幣(下同)九十萬元,惟需先行繳納臨時性權利認證金八萬元始可領取獎金,致陳綉月陷於錯誤,誤認只要先行繳納款項即可領取獎金,而於同日下午四時三十二分,在介壽郵局,匯款八萬元,至對方指定之施鍈鍠彰化花壇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等情,業據證人陳綉月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並有郵政匯款執據在卷可稽,移送併案意旨誤認上開八萬元,亦係匯入被告甲○○上開郵局帳戶內,容有未洽,應由檢方續行偵查後,就施鍈鍠是否涉嫌不法情事,另為適法之處理,併予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鐘麗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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