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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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48號原告 劉玉枝 送達代收人 邱玉石 被告 李沐涵 即 李宇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048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14日寄存送達在原告訴狀記載地址之警察機關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豐城派出所,並於110年5月24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可證,則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