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05號聲請人 連濤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連濤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先為投資失利,嗣因生病以致無法外出工作,僅能以借貸方式維持生活,復因不知節制開銷,致使債務問題日益嚴重,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562元。又聲請人雖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債務清理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即180期、利息0%、每月清償4,771元之還款方案,惟因聲請人尚有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等4間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存在,因渠等皆拒絕同意以分期清償方式辦理還款,故聲請人實無法同時負擔上揭二種債務攤還,以致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任職於台灣金歌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為20,100元,每月實領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已有不能清償之虞,又聲請人於5年內並未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鈞院裁定准予更生等語。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度、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回覆書、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存摺影本、員工在職證明書、各項必要支出各項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3年11月26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