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4977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查扣之仿半自動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3顆(原查獲5顆,採2顆試射)經鑑驗結果,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9月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及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手槍1枝、子彈5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車通金屬槍管內阻鐵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5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
5年9月9日刑鑑字第1050068834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改造手槍1枝、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3顆均具有殺傷力,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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