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7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德政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載附表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應更正補充附件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漏載附表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附件:
附表一: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晶體(淨重0.1185公克,驗餘淨重0.1152公克)。
附表二:包裝附表一所示毒品之夾鏈袋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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