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99號聲請人 蔡進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克雯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5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羅敏娜股份有限公司潘勝利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潭子分社110年7月31日11,700元R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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