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58號聲請人 林國進 送達代收人 程文潔 代理人 陳顯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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