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2號原告 郭松
邱金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被告臺南市第131期 學南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不到場,先前亦從未提出書狀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本應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然被告嗣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答辯狀為實體答辯,本院若欲如期判決,將不能審酌被告此部分答辯,為避免被告據此本院無從審酌之答辯為上訴,以保障原告之審級利益,兼顧訴訟經濟,並維護被告之訴訟權,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彥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