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66號再審聲請人 蘇寶蘭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清水寺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8號民事確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聲請由 莊榮兆 承當訴訟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秀君
法官陳谷鴻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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