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償還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62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曜維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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