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錦泰 原告冠銘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林娟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7,5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