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0號附民原告 高精義 訴訟代理人 陳慈鳳 律師附民被告 張文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淑勤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