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8號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致宏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凌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6,5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