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11號原告 陳威丞
葉初 鄧皓程 鄧展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被告 施光訓 訴訟代理人 梁超迪 律師
李明智 律師被告 林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林韋廷未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且未經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則上開期日言詞辯論終結即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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