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49號原告陳鈺
林畇妡 林沛錞 林育歆 林桓毅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文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治雄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6,0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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