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2號聲請人 陳楊煌英
楊清貴 相對人 郭成 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郭成埈」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郭成峻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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