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4號上訴人 吳佳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94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10,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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