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28號

債權人 黃聖湖

上列債權人黃聖湖因與債務人 黃世呈 即定呈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聖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事項是否聲請「連帶」給付?倘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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