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027號
原 告 游萬祺
游志清
游萬順
游萬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
李代婷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蘆竹區新興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蘇金連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 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宇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詹于君